2007年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发票认证却未抵扣仍能推定货已收到

  案情实录:本案原告是一家特种布公司,提起诉讼是为了向一家外贸公司讨货款。原告起诉时称,那家外贸公司与其有布匹买卖业务,至今已经买了价值40万元的货物,但只付了33万元货款。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7万元货款。
  但被告外贸公司却坚持说早已付清全部货款,理由是,原告提供的7万元增值税发票被告并未抵扣,表明他们并未收取该发票项下的货物。
  审理结果: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争议的焦点是:那张面额为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项下的货物被告有否收到。对此,法院认为,被告收到了该增值税发票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,这一事实足以表明被告已收取了该发票项下的货物,至于被告有否进一步抵扣该发票,已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。
  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依据的观点,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,那么,已经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,是否仍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交易关系的事实依据?法院的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。因为,税务部门的认证是对该发票的真实合法性的确认。
  按常理推断,只有发票的受让方才会到税务部门申请认证,然后再进一步予以抵扣。因此,在受票人无其他证据反证的情况下,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判断,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已收取该发票的事实成立,从而进一步认定被告已收到了该发票项下的货物,尽管该发票尚未抵扣。
  可见,正规发票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证据作用是很明显的,当事人一定要养成开具、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。这不仅是纳税意识的体现,也是一种很好地预防诉讼风险的手段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